劳荣枝一审判死刑二审可能改判吗

劳荣枝的案子二审绝对不会改判的,因为她所犯的罪行是没有任何错判的可能性的,之所以出现了二审不过是处于对人的一种尊重,还有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所以不用担心,她如今不过是在拖延时间而已。

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后续应当如何处理?

众所周知,我国司法适用“两审终审制度”,即一审法院宣判后,该裁判并不会马上发生法律效力,若当事人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则以二审裁判结果为准。

但对死刑案件而言,即便二审法院作出了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也需要经过额外的“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准,方能对被告人执行死刑。

我国刑法中的死刑有两种执行方式:“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若法院在判决中未明确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则属于前者,需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核准后方能执行。

在劳荣枝案中,负责二审的江西高院也在宣判中表明,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审查报请法院提交的案件综合报告、案卷材料与相关裁判文书,同时还应当讯问被告人,并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后听取相关意见。

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被告人情况等因素后,若最高法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将裁定核准死刑,并由最高法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交付下级法院执行。

对此,相关法院还应当在死刑执行前审查该案是否存在“判决错误”或者“因重大立功需要改判”等情况。若存在,需要报请最高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若不存在,也需要在执行完毕后将执行情况上报最高法。

由此可见,对于死刑案件,二审裁判并不是其处理结果的“终点”,后续还需要经历一列审查程序,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裁判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能否改变最终结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当事人都有权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即试图让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只不过,该申诉并不能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原因在于,当事人的申诉不必然启动案件的再审,而是需要在法院判断存在“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或“程序错误”等情况后,才会决定启动再审,届时方有可能停止执行原裁判。

2021年9月9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劳荣枝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2022年11月30日,江西高院在对劳荣枝案的二审宣判中指出,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死五人;抢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绑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严惩处。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劳荣枝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从犯、胁从犯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百五十五条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