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
法律主观:
1、报销比例 (一)住院、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 档次项目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 医院二级 医院三级 医院州外公立医院 第一档起付线金额不设30元50元100元200元200元 报销比例70%70%65%60%50%50% 年封顶线金额住院:50000元;门诊慢性病:3000元 第二档起付线金额不设30元50元100元200元200元 报销比例80%80%75%70%60%60% 年封顶线金额住院:80000元门诊慢性病:5000元 (二)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金额,报销比例: 档次项目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 医院二级 医院三级 医院 第一档报销比例70%70%65%60%50% 年支付限额200元 第二档报销比例80%80%75%70%60% 年支付限额300元 (三)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参保孕产妇符合 计划生育 政策住院分娩,城乡 医疗保险 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偿,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县(市)、顶效 开发区 ,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上述资金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下列补偿标准: 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州外公立医院 平产500元1000元1200元800元 难产800元1500元1800元1000元 剖宫产1200元2000元2500元1200元 对参保孕产妇出现严重产科并发症(如产科大出血、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子宫破裂等)导致医疗费用不可避免地超出补偿标准的特殊病例,由医疗机构书面 专题 报告产妇所在县(市)、顶效开发区 社保 经办机构,说明理由,并提供病历复印件,参保的孕产妇超出部分全部由城乡医疗基金报销,若无正当理由,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不花钱。 一产多胎,从第 二胎 起,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胎增加30%的补偿。 二、部份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一)儿童(14周岁以下)白血病(儿童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在 黔西南 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二)宫颈癌、乳腺癌。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含门诊透析治疗),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按90%的比例报销。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四)白内障。参保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助,每例(单侧)患者1600元,医院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如患者要求提高晶体标准,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并填写申请书,患者签名备查。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 三、器官捐献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对于捐献器官的参保人员,捐献器官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100%的比例报销 四、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 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国家基本药物 贵州 省增补药品目录》(黔卫发〔2011〕46号)中药物,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药费按100%的比例全额报销。
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