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选举和被选举为国家机关的代表或公职人员。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参与各种形式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活动。

4.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权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5.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人格尊严权、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权等。

6.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对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或检举。

7.劳动权: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就业权、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等。

8.受教育权: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入学权、升学权、受教育机会均等权等。

9.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0.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国家保障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权益,禁止对妇女、儿童的歧视和虐待。

综上所述:

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这些权利是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中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