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年胜的犯罪处罚
郑年胜,涉嫌挪用公款、受贿案,2012年5月21日在高明法院受审。同年7月25日下午,(广东)佛山中院对郑年胜腐败案作出一审判决:郑年胜挪用公司资金1亿元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10万元(其中250万元属于犯罪未遂),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判处郑年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他还被指控曾花费200万元,给自己在四川成都的情妇买房、买车和买翡翠等首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