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9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规定的,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自身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但是在解除的时候必须要依法进行。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