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澳通行证签注最新规定
浙江省港澳通行证签注最新规定:
只能申请三个月一次或一年一次的澳门签证,申请时澳门个人游签注距上一次签注时间间隔不足两个月的,不能申请。如11月去过一次澳门,要到第二年1月才能再申请去澳门。
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澳门后,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向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来港澳前,必须取得内地公安部门签发有关来港澳目的签注,如团队旅游、个人旅游、商务或其他签注等。
浙江省港澳通行证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综上所述,去办理澳门逗留签注,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办理好,不能马上办好,所以在提交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耐心等待办理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