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军嫂樊小慧事件:出轨男女构成破坏军婚罪?

樊小慧不是现役军人,并非本罪保护的对象。而张某是现役军人,其与贺某的出轨行为中,其主观明知,客观上确实破坏了现役军人婚姻关系,但是他本身属于本罪保护的对象,据此,张某可能会被纪律处分、构成重婚罪,但是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一、基本案情

樊小慧的丈夫张某是一位解放军现役军人。樊小慧是留守军嫂,其通过抖音平台分享与军人丈夫异地生活、常年独自承担照顾小孩、家庭责任的日常故事获得千万粉丝关注。近日,樊小慧自爆其丈夫出轨一名女子贺某引发热烈关注。据媒体进一步报道,张某在外八年,只回家几次,其他时间除了在部队外就是跟贺某一起,张某与贺某早已同居生子。

二、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行为相对人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同居或结婚,从而构成的犯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怎样才构成破坏军婚罪?

我们可以从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逐一分析: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二)主观方面——明知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条规定,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对军婚所保护的范围,按照刑法的规定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约关系。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以结婚登记为标准,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要前提条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经阶段,婚约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其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着某种婚约关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与现役军人登记了结婚即属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则在所不论。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同生活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其既不同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形成事实婚姻属于与之结婚的范畴,构成本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通奸以临时性为特征,而“同居”则具有连续性、延续性。如果只是偶尔或断续地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不能认为是“同居”,也就不能以犯罪论处。但通奸与同居并不是截然可分、一成不变的。通奸也可以转化为同居。

从单独一次通奸来看,时间上有间断、地点亦不固定,但长期通奸关系保持一年以上,时间相对持续、地点相对固定,尤其是在经济上、生活上有着密切联系的,已具备同居的实质内容,对于婚姻尤其是军婚的破坏程度亦无异于同居,其实质已属于同居。破坏军婚罪保护的法益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突出了现役军人配偶对婚姻的忠实义务。长期通奸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破裂的,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破坏军婚罪中的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四、樊小慧丈夫张某与贺某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出于维护国防事业考虑,安定军心而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一个立法措施。破坏军婚罪是指非军人破坏军人婚姻。

回到本次事件中,樊小慧不是现役军人,并非本罪保护的对象。而张某是现役军人,其与贺某的出轨行为中,其主观明知,客观上确实破坏了现役军人婚姻关系,但是他本身属于本罪保护的对象,据此,张某可能会被纪律处分、构成重婚罪,但是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是如果贺某是现役军人的妻子,张某长期与贺某保持不正当婚外行为且同居生子,张某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贺某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

不构成,除非樊小慧是现役军人。依照法律规定,贺某“明知”且“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才有可能构成此罪。但是贺某可能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五、小结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不容侵害。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军婚罪是国家为巩固国防、稳定军心的需要而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但是,很多时候也正因为军嫂们的长期付出才能稳定军心,让前线军人更能勇往直前为国奉献,这里也应有他们的一份力量。

本次事件让我们更加关注到留守军嫂的不易,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我们都不应该允许发生任何“严重侵害军人的荣誉和人格尊严”“影响军人家庭生活的幸福与安定”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