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拍摄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利用古建筑拍摄电影、电视的,应当遵守《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影拍摄场所的消防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并报市消防局审批。射击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由市消防局另行制定。
本规定发布前已有的拍摄场所,由拍摄场所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场所管理单位)报市消防局审查。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要限期达到本规定要求。第四条拍摄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场地管理单位负责。
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将拍摄场所作为本单位的防火部分进行管理。建立防火责任制,确定防火负责人,建立健全义务防火组织和防火制度,制定防火计划。大型拍摄场地应配备专职消防员。
拍摄(含播出,下同)期间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由拍摄机构负责人和场所管理单位共同承担。拍摄机构负责制定现场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并与拍摄工作一起规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如果参与拍摄的人数超过100人,则应制定安全疏散计划。现场管理单位的安全部门应当指派专职人员进行现场防火检查,监督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第五条拍摄场地应当执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拍摄场地内的设置须经场地管理单位安全部门批准;火灾风险高,
保卫部门报当地县公安机关批准。
2.天桥、灯板、窗帘和场景、配电室、照明操作室和空调室周围的消防安全。
关键部位必须配备相应的便携式灭火设备,并经常检查以保持其有效性。新建拍摄场地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并保持有效。
3.禁止在拍摄场地及其邻近房屋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液化石。
禁止使用油气炉、电炉等炉灶使用明火取暖。
4.拍摄现场禁止吸烟和明火。拍摄节目确需使用明火或易燃材料。
使用爆炸性化学品时,必须经现场管理单位的安全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管理。
5、因拍摄工作需要,临时安装电气设备,必须经现场管理单位批准,方可用电。
由燃气专业人员安装。
6.拍摄场地周边应设置消防通道,场地25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或者易燃材料堆。
7.拍摄现场的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未使用的布景、道具和无关物品必须
打扫卫生时,不要在拍摄地点。
8、拍摄现场停止或暂停拍摄工作,工作人员离开时,必须在设置地点进行切断。
全力供电。第六条设立场所必须有值班人员。每天拍摄活动结束后,安保部门、专职消防员和现场管理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共同检查,无异常现象时值班人员方可接管。除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拍摄现场逗留。
拍摄现场应配备一名电工值班。发现火灾时,应迅速切断电源。第七条禁止在拍摄场所举办与拍摄工作无关的群众性活动。
第八条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限期改进;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或者部分停止使用拍摄场所。违反本条例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者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