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偷情老公突然回家,男子厕所翻窗坠楼身亡,后来怎样?
男女偷情老公刚好回家,情夫扒窗坠亡,情妇被告到法院:赔我老公
日前,石狮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再次刷新我们的三观。
在石狮务工的男女在宿舍偷情,老公刚好回来。情夫慌不择路从卫生间逃离,没想到扒窗时没有抓紧坠楼身亡。情夫的家属竟将情妇告上法庭,要求情妇赔偿损失28万元。
婚外偷情,扒窗坠楼,情妇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吗?
案情回放:宿舍偷情正欢,老公刚好回来,情夫慌不择路
事发于2016年的阳春三月,万生生长,又是一年美好时节。
4月23日晚9点左右,饶某(情妇)与周某(情夫)电话联系,约好到饶某宿舍相见。双方见面后,赶紧把房门反锁,开始欢愉偷情。一番事情结束后,二人躺在床上继续叙旧聊天。9点40分左或,饶某的老公突然回家了,发现门被反锁了,便敲门让妻子开门。
一时情急,两人慌张无措。饶某只得谎称在上厕所拖延时间。周某则赶紧躲进卫生间穿衣服。一会儿,正准备开门时。只听见卫生间外铁棚“咣铛”一声,似乎什么东西被砸到的声音。
打开房门后,饶某去卫生间没有看到周某,走到窗户一看,发现周某已从卫生间窗户坠了下去。
周某坠楼后,被送到医院治疗,但13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鉴定为高坠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死亡。
周某父母及妻女将饶某告上法庭,理由如下:
当晚周某正在上夜班,饶某多次约周某到宿舍。饶某回家时急促敲门。情急之下,由于不熟悉地形,周某选择跳窗离开,饶某没有制止,导致本案后果。当时,如果不是饶某约周某,如果饶某制止了周某跳窗,就不会发生悲剧。因此,饶某对周某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赔偿损失28万元。
饶某辩称:周某的死其没有责任,不应赔偿
法庭上,饶某抗辩称,原告的理由是自己主观臆想的,有违真相。事实是,周某先打电话主动来找她的。其次当时,她给她的老公开门时,并不知道周某是在卫生间穿衣服还是在窗口,她也看不到,更不知周某为什么会坠楼,因此更谈不上“没有制止”或“听之任之”。两人的约会是道德问题,但与周某死亡结果在法律上无因果关系。她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裁决:情妇对于周某的死亡没有责任,驳回周某家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饶某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周某家属关于事实的主张属臆想猜测,没有事实证据,不予采信。周某与饶某之间发生婚外偷情行为的民事活动,违背社会公德,其民事行为后果不应受法律保护。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案件评析:情妇对于周某的死亡为什么没有责任,为什么不用赔偿
1、饶某对于周某的死亡并无过错
饶某与周某两人偷情,眼见要被饶某老公抓到。情急之下,周某慌不择路,选择从窗户逃窜。周某作为已婚成年男性,是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饶某宿舍位于四楼,从卫生间逃窜是存在高度危险性的,周某对此主观上是知道的,是预见的。只因碍于怕偷情事情被饶某丈夫发现,才铤而走险,致使坠楼身亡的结果发生。周某本人的重大过错是导致其坠楼受伤引发死亡的根本原因,其本人对于自身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与饶某的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饶某并没有要他从窗户逃窜,饶某事实上并不知道周某从窗户逃窜了,她在此间并没有过错。
2、偷情有违公德,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