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生活老师。就是小学生的辅导员,因在学校打了学生(学生骨折),被学校停职。家长到学校闹,要求
1、首先要确定你打伤学生的行为是否是在履行职务期间。在履行教学职责过程中导致小学生受伤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由所在学校承担责任。如果你已先代学校承担了责任,可以向学校追索。
2、如果与职责无关,学校按相关规定对教师作出处理,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且学校不是直接侵害行为人,与你给学生造成的伤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3、如果与职责无关而伤害学生,你有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学校辞退你是符合《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不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