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北江大堤管理,确保汛期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江大堤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江大堤范围内的建设和河道堤防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北江大堤是指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岐北岭起,沿大雁河、北江左岸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铁路旱闸的堤段(即北江大堤桩号为0+000 ~ 61+286)和石角远堤(即北江大堤桩号为0+000 ~ 2+060)

北江大堤的范围包括堤身、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沿堤的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涵闸、护岸工程、观测设施、防洪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前款所称管理范围包括堤防内外堤脚两侧各50米的土地、滩地、沙洲和水域;堤脚被压渗覆盖的堤段管理范围为压渗覆盖边缘。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北江大堤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北江大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负责北江大堤的具体管理工作。

北江大堤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利、规划、土地、建设、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北江大堤的管理机构和堤线所在省的管理单位是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分,在汛期应当服从省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按照规定做好防汛工作。第五条北江大堤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北江大堤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的边界向两侧各延伸200米。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北江大堤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划定北江大堤水闸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具体由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闸所在地的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北江大堤堤身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北江大堤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未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其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及北江大堤的安全。第七条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负责北江大堤的维护和加固,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制定维护和加固方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明确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和堤线所在管理单位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和完善管理维护制度,加强巡查,维护大堤安全。

堤线所在管理单位应当服从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做好堤段管理工作。第九条在北江大堤堤身和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河、穿江、穿堤、临江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电缆、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项目建设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北江大堤保护范围内修路、建房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北江大堤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事先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依法批准在北江大堤范围和沿江河段建设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并按时完成;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水、航运和堤防安全。第十条禁止损坏或者挪用工程设施、设备、仓库、房屋、通信线路、供电线路、防洪砂石和其他防洪物资、设备。

禁止勘探、爆破、挖沙、取土、挖塘、建坟、挖沟、打井、堆放泥土、垃圾和杂物,以及从事其他危害北江大堤安全的活动。

禁止损坏堤防沿线的涵闸、减压井、排水沟、测压管、测量基点、观测设备、里程碑、水文监测、地质监测等设施。

禁止在北江大堤上放牧、开挖护岸护坡、铲草皮。第十一条在北江大堤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取土、挖沟、挖鱼塘和开采地下资源等危害大堤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