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希澈起诉恶评者,当明星名誉受到损害时,是否该维护利益?

今年内发生了很多不好的事件,有很多韩国明星自杀等原因死亡的报道。这其中也有金希澈的好友。令人悲痛万分,但这背后的原因才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有很多明星承受着网络上肆无忌惮的恶意,甚至恶劣到构成犯罪事实,患上心理疾病,撑不住自杀。? 语言是无形的刀,在看不见的网络背后肆无忌惮,摇着言论自由的旗子,发表恶意言论,侮辱,诅咒,甚至诽谤,对明星的名誉权造成侵害。此类违法行为应该用法律制裁,以维护公民的利益。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申,网络名誉权的内容和传统名誉权是一致的。不要觉得在网络上就可以随便说话,你的言论是需要负责任的。

由于公众人物所处社会地位的特殊性,公众人物需要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但是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不是绝对的,没有边界的容忍会造成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践踏。所以对于公众人物名誉受损害时,需要维护利益。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如何认定这两种行为的构成,可以自己去详细了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一定要保存被侵权的证据,必要时要通过公证、鉴定等方式对证据予以固定。

?不论是普通人,还是公众人物,都应该保护自己的利益。拿起法律武器,让该受到制裁的人接受制裁。面对此类事件,认定侵犯事实,保存证据。拿起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