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的三种模式

(一)主动—被动型

主动—被动型(active-passive mode)是一种以生物医学模式及疾病的医疗为主导思想的医患关系模式。其特征是“医生为病人做什么”,医生是完全主动的一方,病人处于被动地接受医疗活动。医患双方属于显著的心理差位关系,医生的权威不会被病人所怀疑,病人一般不会提及任何异议。

这种模式常常用于昏迷、手术、全麻、休克、严重创伤、某些精神疾病及婴幼儿等。这些人或者神志不清,或者智力低下,或者年幼无知,难于表达自己的意见,完全排除病人的主观能动性。由于是单向作用于病人,因此,医生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采取损伤最小、收益最大、最好的诊疗手段,这样才符合医生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指导—合作型

指导—合作型(guidance-cooperation mode)是一种一方指导,另一方配合的有限合作模式。其特征是“医生告诉病人做什么”,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都是主动的。医生运用技术上的权威性,在指导病人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占主导地位,而病人的主动性是以配合和服从医护人员的意见为前提的,他们承认并尊重医生的权威,并乐于合作,但可以对医生提出疑问并寻求解释。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急症、危重病人,手术前、手术后病人及少年儿童病人等。此类病人神志清晰,但病情重,对疾病的治疗及预后了解少,需要依靠医生的指导和帮助。因此,需要医生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良好的医患沟通技巧,指导病人更好地配合治疗

(三)***同参与型

***同参与型(mutual participation mode) 是一种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及以健康为中心的医患关系模式。其特征是“医生帮助病人自我恢复”,医患双方的关系建立在平等地位上,有近似的同等权利,双方均为主动的进行着双方都满意的诊疗、康复活动,彼此相互依存。医患之间都具有治疗好疾病的***同愿望。

这种模式适用于慢性疾病的病人,如慢性期、康复期、门诊和家庭病床的病人。由于病人神志清楚,并对疾病的诊疗过程比较了解,病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得以发挥。因此,医护人员和病人在智力上、受教育程度和一般经验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这样在诊疗过程中运用“***同参与”的可能性就越大、越适合、越需要。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