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网传疑似长沙“鸡头”拍视频敲诈失足从业者?

地狱空荡荡,魔鬼在人间。

娼妓制度是腐蚀社会的催化剂,也是各种罪恶的渊薮。而娼妓本人既是旧制度的受害者,又因沾染无耻、恶劣的习性败坏着社会风气。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017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明确,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14条。

禁娼

16世纪时,西方国家因性病泛滥开始谴责卖淫并加以取缔,但成效甚微;从那时起,对卖淫活动的准许或者禁止一直在交替出现。1885年英国首先立法禁娼。为了维护大工业生产的社会秩序,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20世纪20年代起大规模宣传禁娼。

1949年12月2日联合国全体大会表决通过《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表明废除卖淫制度的基本立场。但各国采取对策不一:有的只禁公娼不禁私娼;有的开设“红灯区”,对娼妓集中管理;有的明禁而暗不禁,致使变相的色情场所日渐兴隆。

中华人民***和国坚决取缔娼妓制度,20世纪50年代初采取封闭妓院、惩治妓院的龟奴与老鸨、改造与安置妓女等措施,取得卓著成绩。但卖淫及其变相形态仍有残余。

遏制以至根除卖淫现象,要靠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因此要做出持久不懈的努力。

历史证明:以发展经济为由设立“红灯区”的主张,不仅贬损人格尊严,而且会引起社会腐败、生产力停滞,应当受到摒弃。

由于禁娼的角度不同,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法律措施也不同,但一般都以打击淫媒犯罪等助长卖淫的行为为重点。

英国和香港禁止卖淫和淫媒行为,凡以卖淫为目的在街头或公***场所游荡或拉客、介绍、指使或教唆他人卖淫,经营或提供卖淫场所,扣留妇女供卖淫和依靠卖淫为生等皆规定为犯罪。但个人在单独居住的房屋卖淫(香港俗称“一楼一凤”)却不予追究。

日本虽然取缔妓院,但对单纯卖淫者不处罚,只有那些意图卖淫而主动向对方劝诱者、以营利为目的教唆并无淫乱习癖的女子性交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还应对卖淫妇女适用保安处分。

法国在特定范围内容许卖淫,对娼妓实施强制性的卫生检查,并规定意在挑逗卖淫而主动拉客者有罪;伊朗刑法对淫媒犯罪处罚很严,却往往因证据不足而不能追究。

中国政府严禁卖淫,已建立起初具规模的法律体系:既有针对一般卖淫、嫖娼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又有惩治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故意传播性病,嫖宿幼女等犯罪的刑法规定。

对卖淫嫖娼者强制集中教育、强制性病检查,并对患有性病者强制治疗;对曾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而又重新违犯者实行劳动教养。

对犯有包庇、隐瞒、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也相应地规定了刑事或行政责任(见《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