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户分离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等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或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人户分离也即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地点。我国并不强制人户必须在同一地点。当事人出于学习、工作的需要,可以离开户籍地,并不一定需要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若当事人符合经常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办理迁户。
人户分离的办理步骤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前往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人户分离。
2.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等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或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审核备案: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交申请人备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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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