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纪委对刘笃章的犯罪为什么不移送司法机关立案
[原创]威海市纪委对刘笃章犯罪为什么不移送司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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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3 17:29:36 源自网络
威海市纪委对刘笃章的犯罪为什么不移送司法机关立案
—— 关注威海官场腐败政治系列报道之一
阅读提示据参加庭审的辩护人、旁听知情人透露:2013年9月29日,威海王锋明涉嫌利用其家属周艳斌的职务便利受贿案,第二次在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人王锋明当庭提出:早前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对犯罪嫌疑人刘笃章的犯罪事实举报,以及威海市纪委有意包庇刘笃章的犯罪事实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举报,请问法庭威海市检察机关对我的实名举报,是否有调查结果了?
公诉人周雪灵当庭口头答复被告人:你举报刘笃章新的犯罪事实无法查证,刘笃章原犯罪事实威海市纪委已经调查属实并作出处理决定,我们检察机关不再对此立案调查。
深度解剖我暂且不论证威海市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锋明的举报是否应该对其调查处理。现就威海市纪委、监察局对刘笃章所犯有索贿、骗取侵占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的犯罪事实作出的处理决定展示给广大读者评判:
1、 举报人举报刘笃章自2008年至2011年伙同永兴物业法人于春卫等物业公司以虚报社区修缮工程骗取财政资金违规下拨工程款一览表。见附件1
2、威海市纪委对刘笃章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见附件2
就威海市纪委、监察局对刘笃章的处理决定来看,决定中记载:“刘笃章担任威海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索取、非法收受威海市佳兴、永兴、福润、楷苑、祥云等物业公司财务***计人民币52.88万元;虚报工程骗取财政资金***计人民币80.75万元;设立小金库***计人民币64.55万元。......刘笃章作为市物管办主任,应承担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刘笃章同志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中***威海市纪委常委会的研究决定、并经中***威海市委常委会批准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呢?是否存在官场上腐败的权钱交易呢?
我们查阅了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刑法规定的单位受贿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第(四)单位受贿罪的规定中明确,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威海市物业办作为独立的国有事业单位,索取、收受管理对象50多万元,远远超出了法定的定罪标准。威海市纪委、威海市监察局为什么不移送司法追究刘笃章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做出或者批准做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中华人民***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据我国无论是党纪、行政法规、还是司法规定,刘笃章的犯罪行为都触犯了《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理应依法对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并依法对其进行法律责任的追诉。
那么威海市纪委、监察局又是为何拒不对其进行移送?威海市委、威海市政府的常委们又是如何研究对其作出的批准决定呢?这个决定是否存在着权贵们的集体腐败、还是某主政权贵者为达到政治迫害目的让其构陷周艳斌作污点证人交易呢?甚至是主政者为帮助威海更大腐败利益集团首恶史培柱,受其委托并操纵,怕对其党羽刘笃章的犯罪行为进行深入的调查会使他们的腐败行为曝光,所进行的权钱交易呢?
且看威海市主政者对刘笃章作出处分决定后,在威海市建委系统的调研会上是怎么说的,据参加此次调研会的知情人士描述,主政者说保护刘笃章这个干部,是因为他的问题暴露在党的十八大以前,所以我们对他作出了保护的决定。这个描述因笔者不在现场无法确定主政者的原话,但愿意是否正确,相信参加过这次调研会的建委系统的领导及广大干部都会有内心的确信。或许在威海官场上像刘笃章这样的贪腐仅此是个“蚊子”,还没有达到中纪委要求“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标准。
再看威海市纪委对刘笃章涉嫌犯罪的调查,市纪委没有对刘笃章进行“双规”立案,而是采取了走读式的问话,调查开始于2012年2月,经过了长达六个月的早出晚归的问话,刘笃章是白天在纪委接受问话,晚间回来分别召集各物业公司领导串通如何向纪委出具证据作证,如何隐匿、销毁犯罪证据。
在接受纪委问话期间,刘笃章及其家属也曾多次找时任威海市房管局局长周艳斌为其说情解围,当受到周艳斌的拒绝后,威胁周艳斌说“他上边有人,我的问题你不保下来,我们就让上边下来查你”。在调查期间,威海市永兴物业服务中心法人于春卫因涉案编造虚假工程据算获取不正当利益,并向刘笃章行贿,也曾多次找周艳斌的家属王锋明托她带话给周艳斌说情,以掩盖他与刘笃章虚报工程骗取财政资金的犯罪事实。
因周艳斌的“帮忙”没有达到刘笃章和于春卫的预期,就有了刘笃章及其家属胡玲在原人大常委史培柱、房管局副局长王淑华腐败利益集团的操纵下,伙同威海市永兴物业服务中心于春卫编造出为周艳斌家庭修缮改造工程款是由刘笃章的家属胡玲用其开药店的备用金为其支付了15万元事实,对周艳斌进行举报。注客观事实刘笃章、胡玲从未开过任何药店,就连成人用品店也未曾开过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刘笃章的犯罪事实,仅就威海市纪委早已查证并于2012年8月作出生效的处理决定后,又被王锋明举报威海市纪委虽对其作出党内处分,还应依法对其移送司法机关追诉其刑事责任,因威海市纪委没有依法对刘笃章的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特对其漏罪事实和纪委对其犯罪事实庇护进行再举报。而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就以新罪未查实、原罪纪委已作出处理决定为由,回复举报人检察机关不予重新立案调查。在此,请问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是谁赋予你们这样的特权可以对举报不予受理,剥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又是谁指使或妨碍你们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笃章的立案调查?还是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高层也被腐败集团史培柱收买了?
我作为威海周艳斌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分析案例、出庭质证辩护,发现了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此案期间,威海市官场上出现诸多权钱交易腐败行为操纵此案,如同案被告人梁华军、证人周爱英的贪污事实,....等等。我都向威海市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市纪委、威海市政法委、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威海市人民法院的相关所有领导进行过数次反映、举报、控告。
这些反映、举报、控告材料先后发出时已数久,今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我完全有理由,可以合理怀疑,威海市的官场有更多官员和史培柱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厉害关系,之所以对刘笃章的犯罪无法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根本利害关系在于挖开泥巴露陷出萝卜。威海的政治官场完全笼罩在腐败的白色恐怖之下,今天仅就威海市纪委对刘笃章的犯罪为何不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曝光。今后我还会用事实证据分期一一解开威海官场上的腐败政治,也摸一摸这些“老虎”权贵者们的腐败屁股,让他们的腐败行为曝光于光天华日之下。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