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行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七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要以行政机关名义向党组织行文。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对党组织作指示、交任务。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发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改变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二)议案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用“议案”。
(三)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四)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五)公告、通告
向区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六)通知
发布行政措施,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七)通报
传达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通报重大工作情况,表彰先进,批评错误,用“通报”。
(八)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九)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十)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用“批复”。
(十一)函
平行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二)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和有关单位***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一般由文头、正文、文尾三部分组成。第十一条 公文的文头部分一般包括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紧急程度、秘密等级和文件份数序号。文头部分一般占公文首页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二,用横隔线与正文分开。
(一)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的上端,用庄重、醒目的字体套红印刷。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只用主办机关的名称。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号、发文序号组成,位于文件名称之下、横隔线之上正中位置(函的发文字号标注在标题的右上方)。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三)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公文的首页标明签发人姓名。
(四)文件份数序号、紧急程度、秘密等级,应视公文内容需要标注。秘密公文分为“秘密”、“机密”、“绝密”3种,紧急公文分为“急件”、“特急件”。机密、绝密公文必须标注份数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