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铠霖的人物争议

2014年5月26日,一28岁女子称,她与特型演员常铠霖25日晚在大兴一书画院聚会后,被其强暴并被拍了裸照,整个过程持续约20分钟。女子报了警,医生提取了当事人体内的DNA样本,还对丁女士进行抽血化验。

2014年5月26日晚8时,常铠霖对此事表示:“诬陷,绝对没有的事!”常铠霖还透露,丁女士的指控已经在全国造成了很大的名誉损失,他已请了律师准备与丁女士打名誉官司。

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于2014年6月10日以涉嫌强奸罪对常铠霖作出批准逮捕决定。6月11日,大兴区检察院通报称常铠霖因涉嫌强奸罪已于6月10日被批捕。

2015年5月20日,大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常银生在北京天玺书画院内,趁被害人丁女士酒后之机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未果,其间,被告人常银生强行对丁女士一些部位拍摄裸照。

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常银生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一审判决后,常银生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常银生称,他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二中院审理认为,常银生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法院查明,常银生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没有得逞是因对被害人呕吐产生了嫌恶,并非自动放弃犯罪,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于其所称的自首情节,经查,案发后被害人即报警,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常银生的主要犯罪事实。常银生自动投案时,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

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常银生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