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两国可能存在的所有关系:从盟友到战争

本文为大家盘点两个国家间存在的所有关系类型。

国家关系:国家之间根据自身利益和国际关系中的位置与其它国家结成不同的关系,要考虑国际、国内形势,双方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地理等因素。国家间的关系是可以上升或下降的。

两国之间关系分为两大类:外交关系和战争关系。

其中,外交关系按等级分为大使级、公使级和代办级。

按照亲疏划分有七类:盟友、传统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睦邻友好、单纯建交、敌对、冷战。

一、外交关系

外交关系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一)按照外交等级分类

1、大使级:正式外交关系,双方国家元首互派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大使为外交使节的第一等级,有权请求驻在国元首接见,与驻在国高级官员谈判,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任命需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在现代外交实践中,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是各国通行做法。当两国关系恶化时,一国可以驱逐对方大使或召回本国大使。

2、公使级:正式外交关系,双方国家元首互派特命全权公使,简称公使。公使为外交使节的第二等级,所受礼遇仅次于大使,但实质地位、职务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同大使相同,任命需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任命特命全权公使一级的外交代表已越来越少,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公使升格为大使。目前各国驻外使团多设有公使这一职衔,但与特命全权公使不同:大使馆内的公使是外交代表机关中在礼宾次序上仅次于大使的一级外交官员,任命无需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3、代办级:半外交关系,双方外交部长互派代办级外交使节。代办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所受礼遇低于大使、公使,但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公使相同。代办只能处理最基本的外交事务,为侨民提供必要的外交服务和领事保护。两国在建交谈判过程中,通常会保持这种关系。

例如,2021年11月18日,立陶宛不顾中方严正抗议和反复交涉,允许台湾当局设立“驻立陶宛台湾代表处”。中方因此决定将中立两国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

除上述外交等级外,外交关系中还有非正式外交:指两国没有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保持接触。

(二)按照亲疏程度划分

外交关系按照亲疏程度可以划分为盟友/血盟、传统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睦邻友好、单纯建交、敌对、冷战。

1、盟友/血盟:盟友之间一般签署具有国际法意义条约,要承担约束力强的责任,并针对某些目标而合作。如欧盟,欧盟的运作方式依照《里斯本条约》;某些国家在外交上热衷于结盟,比如美国与沙特是盟友关系,与伊朗处于敌对状态。

军事同盟:如北约,二战后美国为了遏制苏联,维护其在欧洲的主导地位,成立了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是二战后资本主义阵营军事上实现战略同盟的标志。

中国选择了结伴不结盟的外交策略,最大程度上团结了其他国家,而不给自己树敌,有利于创造和平的外部环境。中韩建交前,朝鲜为中国唯一有血盟关系的国家,但由于中韩建交,中朝外交等级降为传统友好合作关系。

2、传统友好合作关系:中国特有,指与中国同为社会主义国家,如朝鲜。

3、伙伴关系:中国特有,指互不对立,遵守“求同存异”原则,彼此不受结盟条约和义务约束,不攻击某个特定的第三国。建立伙伴关系,意味着中国与某国已经达到一定的信任度,并且在重大问题上(如在西藏、新疆、台湾等问题上)没有根本分歧。与中国建有伙伴关系的国家或组织,通常属于中国的邻国或者在国际有一定影响力。

我国在伙伴关系前会加不同修饰词,修饰词的含义如下:

“战略合作”合作层次最高,“战略”指从整体上、全局上、核心利益上对中国来说是政治、安全或特殊战略资源的关键国家,“合作”指政策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战略协作”指除战略合作的内容外,双方还将在军事、战略的技术方面协作互助。

“全面”指的是所有国际合作领域都具有一致性,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

“全方位”指的是合作领域多、范围广,是比“全面”范围更广的关系与合作领域。

“合作”指的是政策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其中不加战略修饰语的合作多特指经济合作,“全面合作”指经济各个领域的全面合作。

没有冠以“合作”,暗示这些国家与中国在战略问题、政治和外交问题上存在差异或分歧。

“友好”指的是双方政治关系良好。

“建设性”或“创造性”伙伴关系意为:双方本为敌对阵营,但希望通过合作与沟通建设真正的伙伴关系。

我国伙伴关系有:

(1)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俄罗斯。“战略协作”在中国对外的伙伴关系中独一无二,两国除战略合作外,还涉及军事等核心领域的合作,而且在国际事务上协调立场、***进退。是中国对外所有伙伴关系中的最高层级。

(2)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巴基斯坦。“全天候”意味着不管任何时刻,双方都在政治、经济、安全等各种国际事务中有紧密的关系,也是最高层次的伙伴关系。

(3)其他双边伙伴关系: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创新战略伙伴关系、友好战略伙伴关系、互惠战略伙伴关系、战略伙伴关系、创新全面伙伴关系、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友好伙伴关系、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全方位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4)多边伙伴关系: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欧盟、东盟;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非盟。

(5)双边合作关系(非伙伴):全面战略合作关系、战略合作关系、建设性合作伙伴、友好合作关系。

(6)其他关系(非伙伴):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美国;战略互惠关系:日本。

4、睦邻友好:中国特有,指中国与多个周边国家签订了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以“与邻为善、以邻为伴”为原则,发展 “睦邻、安邻、富邻”友好外交关系。

5、单纯建交:除上述关系之外的其他建交国家。

6、敌对:两国在关键问题上具有重大分歧,处于敌对状态,可能存在武装冲突,如美国和伊朗,俄罗斯和乌克兰。

7、冷战:特指美苏冷战,1947年至1991年之间,美国、北约为主的资本主义阵营与苏联、华约为主的社会主义阵营之间的政治、经济、军事斗争。

要注意,并非外交关系越疏远,外交等级越低:从二战前一直到冷战结束,美国和苏联虽然处于冷战状态,但在外交等级上一直保持最高级的大使级外交关系。

二、战争关系

两国处于战争状态,指通常当交战一方或双方宣战,或一方(未宣战)使用武力而他方确认为战争行为时,战争状态即开始存在。

战争状态是战争从一开始至正式结束期间交战方之间存在关系的法律状态。只是武装冲突的军事行为并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战争状态。

战争是国家间最激烈的关系形式,多数国家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轻启战端。即便是冷战时期,美苏也没有正面打起来,古巴导弹危机这一冷战时期最严重正面对抗最终也和平化解。

(一)战争开始

交战国一旦进入战争状态,它们之间就由和平关系转变为战争关系,战时国际法包括中立法就开始适用,并由此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交战国之间一般断绝外交和领事关系、交战国人民和财产均受到影响、交战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战争一开始,交战国之间外交关系随之终止,各自派往交战国的大使或公使即向驻在国外交部领回护照,率领官员回国。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2月俄乌冲突至今,俄罗斯没有正式对乌克兰宣战,是以"特别军事行动"名义发起进攻,而乌克兰作为防守方,宣布与俄罗斯断交,但也未正式宣战。因为根据《海牙公约》,如果正式成为宣战国,其它国家需明确是否为中立国:中立国不能提供援助,非中立国就会卷入战争。因此,俄乌冲突的性质属于武装冲突而非战争。

(二)战争限制

为了使战争的野蛮与残暴有所限制,世界各国签署了一系列现代战争法规,对战争中行为进行约束:如杀戮平民、虐待战俘、释放毒气、以及击沉商品而不顾船员生命安全的行为,均属违反战争法规。

战争法规公约有:1856年的巴黎宣言、1864年的日内瓦公约、1868年的圣彼得堡宣言、1899年及1907年的海牙公约,1925年的日内瓦毒气及细菌战议定书、1936年的潜艇法规议定书、以及1949年之四项日内瓦红十字会公约。

战争对于敌产的处置,根据敌产属于国家或私人而有所不同。在交战国境内的敌国财产,如果是公产、不动产(除使领馆外)可以没收和使用,但不能加以变卖;动产可加以没收;至于敌国人民的财产,原则上不加侵犯,但可以加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

本国军队占领敌人领土之内的敌动产,可以征用,并可以使用敌方领土上敌国的不动产,但从事探测研究以及用于宗教、科学、慈善或医院等用途者除外。对占领区内之私产,除直接可用于战争者外,一律不得掠夺、没收。

(三)战争结束

战争状态通常由交战国缔结和平条约而结束,或由战胜国单方面宣告或同战败国发表联合声明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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