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常任制

常任制是相对于代表制而言的

党代会常任制度是代议制民主的具体形式之一,它是中国***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提出并创立的。八大时,我们党已认识到不及时召开党代会的弊端,而且有意识地要克服党代会不能经常召开的缺陷,于是在1956年4月28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党代会“常任代表制度”问题。他说:“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我们有人民的国会,有党的国会,党的国会就是党的代表大会。设常任代表有什么好处呢?就是可以一年开一次代表大会。我们已经有十年没有开党的代表大会了,有了常任代表制度,每年就非开会不可。是不是可以考虑采用这个办法,比如五年一任”。1956年9月,在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系统地阐述了党代会的常任制问题。他说,要“把党内民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这一重大的政治设计和制度创新不仅解决了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完备性问题,而且为党代会的年会制提供了根本的组织保障。邓小平对这个问题着重指明了以下几点:首先,他把实行党代会常任制评价为提高党内民主生活水平的“一项根本改革”;其次,他认为,这项改革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第三,他认为,实行常任制,大大减少了代表选举工作的负担,代表大会在任期届满之前,可以随时召集。由于每年开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就可以开得简便一些;第四,他指出,由于代表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最后,他认为,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发展。随后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做出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决定并写入党章。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1956年 11月,中央作出《关于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前召开的地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问题的规定》,1957年10月,中央又做出了《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改选、补选问题的规定》。当时,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一级党代会(除西藏外)和1500个左右的县(自治县、市)从这届起都实行了党代会常任制。

党代会常任制度被提出,并进行了实践。从理论角度看,党代会常任制的制度设计是年会制和代表常任制的一个结合,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倡行的年会制的一个科学发展。但是,后来由于党内民主日益遭到破坏,不仅这种会议没有继续召开,连定期召开党代会进行换届选举也难以保证了。到了1969年,在“文化大革命”中召开的党的九大,通过带有浓厚“左”的色彩的“新”党章,不仅取消了党代会常任制,而且规定党代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此后,党的十大、十一大都维持了九大的规定,没有再回到八大的规定上来。但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并没有就此搁浅。党的十二大召开前夕,在党内,对于要不要在新修改的党章中恢复党代会常任制的问题,曾提出不同的看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党代会常任制没有被恢复。在党的十三大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的课题以后,如何进一步健全党代会制度问题就被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了。1988年12月,经中央组织部同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县级)、绍兴市(地级)先后开始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此后,黑龙江省林甸县、肇东市,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洪洞县、晋中市榆次区、和顺县,浙江省永嘉县、瑞安市,河北省辛集市,湖南省衡山县的试点工作也相继展开。进入新世纪以后,理论界对党代会常任制的研究步入了一个新阶段。党的十六大报告鲜明地指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重申了这一科学论断,这无疑为探讨党代会常任制问题开拓了新的理论空间。此后理论界对党代会常任制的研究掀起了一个热潮,同时,许多地方积极拓宽各个领域来认真实践党代会常任制度,不断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进行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准备。探寻当前我国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真正内涵,就是要让试点过程真正成为暴露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积累经验,修正错误,寻求更好的方案、方法,不断规范完善,规避政治风险,努力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