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吃空饷如何处理

1、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上班的,要进行清退;

2、 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或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待遇的,应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3、 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核销工资关系或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4、 对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的,按照政策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

吃空饷人员具体处理如下:

1、停发或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养老金等待遇;

2、停缴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3、办理返岗,辞职,退休、退职,辞退、解聘等手续;

4、追缴违规领取的资金;对应追缴而实际未能追缴,涉及辞退的,相应减少辞退费。

5、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预防和治理吃空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导致本单位吃空饷问题发生或处理不及时、不适当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主管部门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所属单位预防和治理吃空饷工作负相应责任。并视情形按,党纪责任、政纪责任、刑事责任追究,对因吃空饷问题涉嫌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以及私设小金库,违反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对“吃空饷”人员的处理,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对治理范围、治理对象、处理依据、处理结果,要公开公示。对涉及的所有人员,要一视同仁,统一标准,统一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