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包括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是: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3、法律特征不同。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