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甫做龌龊的事吗?
2000 report to the baptist general convention of texas
同一报告指出早在一九八零年,研究已经估计,约有:
百分之十二的教牧和会友发生性关系
百分之四十的教牧和会友,有发生“性方面的不当行为”
这些教牧性罪行,在美国基督教圈子称为 clergy sexual abuse,或csa。
csa受害者组成互助队伍,除了互相医治,也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去把一些不悔改的教牧绳之于法,和向故意包庇的教会追讨赔偿。
令人震惊的是,基督教处理美国教牧涉及性侵犯,往往把涉及暴力的性侵犯罪行称为“只是一段情”(an affair),或者指那是“你情我愿”。
一位已为人母的女牧者,年轻时候被一个牧师强暴,这个牧师同时也强暴过她女儿和其他少女。这个牧师从来没有受法律制裁,相反不同教会一次又一次容野l转去另外的地方牧养同宗派的会堂,一次又一次发生强暴,这个牧师都得到复职,而完全逍遥法外。
如果天主教丑闻是因为他们神父/圣职统制有机会给神职人员包庇犯性罪行的神父,基督教里面更可怕。因为是教牧、执事甚至是会众,都参与包庇、把犯罪教牧悄悄地送去不知就里的会堂。犯罪的是整个教会。
最大的危机是,基督教比天主教更糟糕:天主教还可以通过他们一个整合的体制互通神职人员有问题的资料,但是基督教没有:没有一个中央档案资料可以知道那个牧者涉及严重罪行,等教会可以防备。
当宗派里面崇尚地方教会自治,或者会堂主义,情况会更加复杂:
犯事教牧的教会执事对调查自己教牧诸多顾忌,不敢张扬。其他教会,却怕干预别的教会自治,不可以插手。众多基督教会,崇尚独立,但出事时候,却没有任何一个讼裁者去处理,除非告去法庭。但是传统美国基督教对教外人的信任不高,认为是“世俗”,他们连考虑寻求辅导都不会,更加不可能会把事件交给警方和法庭。
犯事教牧的教会执事和会友更加怕会友流失,影响教会声誉,教会可能一夜倒闭,而宁愿息事宁人。基本问题,大部份地方教会是没有任何指引和政策去处理教牧涉及性侵犯与性罪行的情况,也没有要求教牧签署一些操守指引。
最出奇是教会的反应是:我们如何避免虚假指控、法庭诉讼和医治牧者?反而很少人问,我们当如何医治整个受害的肢体?
1991年,科罗拉多州的圣公会教区被法庭判要赔偿一百二十万美元给一位教牧性侵犯受害者。那受害者控告教区隐瞒那个教牧的性侵犯行为导致她受害。
这个案例特点,是不论任何宗派或者独立教会,都不可以免责,只要那个教牧是他们雇佣的,他们不可以说“请错了人、看错”,或者地方教会不够钱,就不需要赔偿。
此案例一开,一个性侵犯诉讼,可以拖垮一个小教会。
这个案例令主流宗派订立防御政策,训练和指引。但如上文所说,独立堂会往往不会这样做。
美国一位专门研究csa的作家dee miller说,她在教会讨论这些问题,遇见一个她尊敬的牧者,对她说:你知道吗,我对这回事肯定是老行尊。我干了五十多次!(意思是他侵犯姐妹五十多次,每次都转去牧养另外一间教会,留下一个烂摊子)
美国教牧甚至会友都认为被侵犯者“也有责任,因为他们或者有诱惑那个侵犯者,使他受到试探,甚至小孩子也会诱惑成年人去犯性罪行……”
天主教以外的最大基督宗派美南浸信会(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里面牧涉及性侵犯与性罪行的问题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但是他们仍然采取逃避的态度。
他们的理由往往是:这只是一个偶然性的事件,我只知道他侵犯过一个人(其实他们没有追查)。
他们把这个偶然跌倒的“仆人”介绍给另外一个教会,说“他已经悔改了,请你给他机会罢”。dee miller说,那个教会应该问:你会不会给你妻子跟那个偶然跌倒的仆人独处?(will you trust him with your wife ?)
上面那个可以转会五十次的教牧不是独立事件。犯罪的教牧随时可以得到会友“帮助”,到另外一个教会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