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云南特大贩毒案的处理结论
2013年2月20日,云娜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天一审公开开庭审理“2.23”特大贩毒案件。
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潘文的刑事责任,且潘文系累犯(潘文于2006年4月28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0年7月4日释放),应从重处罚,对其数罪并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廖发能、晓打、张钟、李书岗、伍刚、熊永军、李继业、郭辉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沙二、查思的刑事责任。
2013年2月20日,云娜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天一审公开开庭审理“2.23”特大贩毒案件。
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潘文的刑事责任,且潘文系累犯(潘文于2006年4月28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0年7月4日释放),应从重处罚,对其数罪并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廖发能、晓打、张钟、李书岗、伍刚、熊永军、李继业、郭辉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沙二、查思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