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法之理在法外?
理解法之理在法外如下:
有句话叫“法之理在法外”,也就是“法之理在实践笃行”。就是说法律的规律必须依托一定的法外因素,这个法外因素主要就是社会。所以,学习法理学的时候,一定要掌握法理和社会的联系,也就是法在社会中能够存在下来的合理性。这是法理学的精髓。
法理的具体内涵:
法理,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法理作为法的渊源,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范的空隙。在现代国家中,一般都确认法理为民事方面法的渊源之一(刑事方面根据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一般不能适用法理)。
因为法律无论如何详尽,也不可能把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都毫无遗漏地加以规定。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有的西方国家法学者认为,当前法理有作为主要渊源的趋向;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性质,只有依据法理所作的判决成为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