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配套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公开交易商品的市场。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投资开办农贸市场或者从事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进入农贸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指导农贸市场网点规划布局。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环境卫生、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利于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服务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第八条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务、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消防救援、市政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贸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本市、县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

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开办者的申请,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包括食品检测、应急通道、道路、停车场、公***厕所、垃圾分类收集、污水处理、水电、监控等设备设施建设要求;

(二)农贸市场的不同功能区域设施标准;

(三)农贸市场的具体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农贸市场实行星级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和考核评估奖励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星级农贸市场应当具备设施现代化、管理信息化、服务智能化等条件。第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本市、县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贸市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市场开办者进行升级改造。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二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场所、设施;

(二)有相应的资金;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开办农贸市场、入场经营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农贸市场因迁移、合并、分立、扩建、转让、负责人变更等原因变更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农贸市场确需终止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并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