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从2002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1953年至1961年: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

2、1962年至1969年: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

3、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

4、1981年至今: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与稳定阶段。

《中华人民***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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