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党100周年老党员有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1、一次性补助
今年是建党100周年,为充分体现党中央对老党员的关怀和尊崇,决定向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产党、目前健在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每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5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0元,中管党费补助2000元。
2、每年生活补贴
国家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从2020年8月1日起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月82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6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680元。
3、走访慰问金
各地政府积极开展老党员走访慰问活动,比如:6月21日,张家界永定区民宗局党组书记屈湛军一行到区民宗局乡村振兴帮扶村西溪坪街道杨家溪村,开展了走访慰问老党员,并了解老人及家属的健康及生活状况,并为困难党员送上慰问金,表示组织对他们的关心和节日的祝福。
法律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第二条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第三条 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6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9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
第四条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