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电影唱片收据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立项
事件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依据
1.电影管理条例
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管理规定。
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改进完善电影剧本(大纲)备案和电影审查工作的通知。
应用条件
1.持有电影制片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或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 .制片单位有资金达到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拍片;
2.计算机打印的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字体为标准4号字;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原件(核实后立即交回)及复印件1份;
5、生产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账单);
6.电影制片许可证申请书(单片);
7.如果拍摄数字电影,需要提交制作数字电影节目的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文化名人等。(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电影),需提供电影文艺剧本一式三份,并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对于历史文化名人,还需出具本人或其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9.主要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已基本确定的,应同时提交电影主要主创人员名单。
操作程序
1.电影制片单位(含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公司,下同)摄制电影,第一制片单位应当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备案,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总局公布备案结果后,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向持有电影制片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出具电影剧本(大纲)备案回执,其他电影制片单位出具电影制片许可证(单片)。修改后不批准摄制电影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电影制片单位。
2.凡剧情主要内容和人物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治安、司法、历史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以下简称专题片),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在电影剧本备案前,应当征求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3.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纪录片和中外合作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查,并按相关管理规定报广电总局立项。
4、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电影制片单位,将电影剧本(梗概)直接送广电总局备案或立项审批。
电影备案和项目准备的材料?
持有电影制片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在拍摄前应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备案。
联合摄制电影的,其中一个单位应当事先办理备案手续。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2)不少于1000字的电影情节梗概。电影主要人物、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文化名人等方面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电影),需提供电影文艺剧本一式三份,并征求省级或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三)剧本(梗概)著作权的协议(授权);
(四)影视文化单位申领《电影制片许可证(单)》,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电影制片许可证(单)》申请书。提交电影剧本(梗概)的程序:
(一)制作单位向广电总局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实行属地审查备案;
(2)国家广电总局或实施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出具电影剧本(大纲)备案回执(格式附后)。
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的,制作单位可根据录制的电影剧本(大纲)进行拍摄;
对备案的电影剧本(剧情梗概)有修改或者不同意拍摄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作单位;
电影剧本需要其他有关机关、专家审查的,需要延长2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制作单位。电影禁止包含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传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的邪教和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和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在下列情况下,应删除和修改电影: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事实的;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习俗;贬损革命领袖、英雄和重要历史人物的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警、公安、司法形象的;
(三)夹杂淫秽色情和低俗低级内容,表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及其他男女器官等隐蔽部位的;夹杂着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音效;
(四)混合凶杀、暴力、恐怖,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故意表现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具体表现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罪犯、刑讯逼供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等情节的;有过分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音效;
(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故意夸大或者渲染民族的愚昧落后或者社会的黑暗面的;
(六)宣扬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宗教之间、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动物的;
(八)过度表现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的;
(九)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完成的影片应当提交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送审影片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双膜混合记录
1.混录双联片1套(如用beta录像带代替混录双联片试映,需报广电总局批准),高清数字节目送数字电影1套;
2.国产影片送审报告一式四份;
3.电影创作者名单;
4.电影的英文翻译报告(一般在事先申报);
5.原改编意见;
6.联合生产合同;
7.完成一套桌面书;
8.电影剧本(大纲)备案回执。
(2)标准副本
1.两套标准副本(广电总局一套,中国电影资料馆一套);
2.1/2录像带三套(中外合拍四套),beta录像带一套,beta宣传带一套,最终混合八轨带一套;
3.提交标准的技术鉴定证书复印件;
4.被指定为国语翻译片的音乐效果素材;
5.完成三套台语版(四套翻译成民族语言的电影);
6.相关剧照。
数字电影的技术审查标准及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影检查程序:
(一)制作单位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2)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混排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审查决定书》和《电影公映许可证》等称号。审查不合格或者需要修改的,应当在《电影审查决定书》中予以说明,并通知制作单位;
(3)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标准拷贝(数字节目磁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或者需要修改的,应当通知生产单位;
(四)电影审查不合格,修改后需要重新送审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五)制作单位对电影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电影审查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复审合格者,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生产单位;
(六)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电影审查决定书和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审查不合格或者需要修改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制作单位应当凭电影审查决定、送审标准拷贝的技术鉴定和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取得电影发行许可证。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必要时可将送审影片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制作单位对省级广播电视厅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申请再审。本规定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1997 65438+10月16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电影审查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2号)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电影剧本(大纲)立项和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
拍电影需要取得什么证书?
一部电影需要有电影发行许可证才能上映。
电影从立项到上映,在审核过程中一般要经过三道关卡,而拿“龙标”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2018年2月,18,国家电影局推出新版《龙标》(上映许可证),龙标开头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已正式改为“国家电影局”。
电影初审材料:
1,一套用于数字电影的高清数字节目带(HDCAM);送一套(或BETA带)混片和电影;
2、《国产电影审查审批表》一式三份,须加盖第一制作单位公章;
3.创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4.请将电影片名英译的报告提交省级广播电视厅审批;
5.如需更改片名,请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
6、影片如需增加或变更制作单位,必须事先申报,并经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7.如影片聘请境外主创人员,请报省级广播电视厅审批;
8.完成影片的电子文档(附光盘);
9.交回影片的电影剧本(大纲)备案回执或电影制片许可证(单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