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庚解约背后原因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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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乐陈述
以下所述都是我通过和韩庚的接触,以及这些年来对整个事情的观察,实事求是
一、 面具事件。
出道之初(主要是05年底和06年初),由于各方面原因,韩庚不得已需要戴面具演出,并且只能选择性地在几家媒体出镜。这种行为对韩庚构成了明显的歧视,是对韩庚的侮辱, 也给韩庚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这其中既有韩国法律的规定问题,也有爱司M公司的问题, 我们将此事与后来不需要戴面具的事实相对照来看,可以得出爱司M公司在造成韩庚需要戴面 具演出这一事实上存在处理不当、无视艺人利益等过错的结论。
二、 对韩庚家人观看演出时区别对待
2008年11月22日,SJ组合在中国上海大舞台举办演唱会时,韩国成员的家人被安排到主席台,而韩庚的家人却被有意无意地安排在舞台最边缘最角落的位置。入座后才发现被区别对待,气愤之下和爱司M公司力争后才安排入座主席台。
三、 在不同成员在韩国和在中国发展时的费用分摊方式上区别对待
在组合中的韩国成员来中国发展时,一切开销(包括私人生活用品)均由公司及成员***同分担。而在韩国,韩庚的个人物品开销却需要自行解决。实在不公平。
四、 在日常生活中对中国艺人和区别对待
在韩国时,没有工作的情况下,韩国成员可以回家居住;而在中国时,爱司M公司要求韩庚不能回家,必须和韩国成员一起居住。经次协商,爱司M公司才勉强同意韩庚在公司宿舍附近自行租房。最后,还是由我代其办理了租房一事。
五、在报酬分配方面,韩庚的权益全然得不到保障。
娱乐公司每半年才跟韩庚结一次帐,并且从来都是只告知半年来的人收入总数,而不提供详细帐目。如此帐目不清,剥夺了韩庚的知情权和话语权,使韩庚本身比例已经很低的薪酬也无法得到保障。领取报酬时,仅仅要求韩庚在总数收支单上签字,从不提供任何单据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多次向爱司M公司索取,对方都没有提供过。结算时方面,爱司M都是以韩元结算给韩庚,之后韩庚需要自行转换两次才能变成REN MIN币,之间的损失之大给本身就拿不到平等酬金的韩庚带来更多的损失。据了解,爱司M在中国虽然没有正式的公司,但是也有较多的REN MIN币现金流,韩庚多次建议爱司M变通结算方式,争取在微薄收入中尽可能减少损失,结果屡次被否,也不给合理解释。实际上爱司M根本无视韩庚的利益,也没认真解释、解决此问题。
六、对于一些有利于韩庚的发展机遇,爱司M一昧地无理拒绝,侵犯韩庚合法权益
举例如下:
1、2009年,OLAY化妆品公司首次启用男艺人代言,通过爱司M公司洽谈与韩庚合作事宜,结果爱司M公司因为各种原因推掉了此合作,一切过程韩庚全然不知情,后来,直2009……才从知道此事的朋友处得知。
2、2009年6月,台湾艺人林依晨征选男主角,林依晨方指定韩庚出演,后被爱司M公司推掉,原因是爱司M公司力挺李东海及崔始源两名韩国成员,林依晨方最终只好确定李东海及崔始源参与MV拍摄。此事实限制了韩庚的个人发展。
3、2008年底,《花木兰》电影征选男二号,对方对韩庚十分中意并和爱司M公司多次沟通,爱司M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推掉。此事不仅限制了韩庚的个人发展,也违背了爱司M公司早前一直给韩庚在表演方面发展空间的承诺。
对于以上诸多事实,我认为:首先,与组合中的其他主要韩国成员相比,爱司M给韩庚的机会本来就少(出道至今才单独代言过两个品牌、拍摄过一部电视剧),与其知名度与重要性严重不成比例,非但如此,又在业务人主动找到韩庚时在其中有意制造阻力,这实际上是爱司M公司对韩庚的歧视;其次,面对大好机会,爱司M公司不是努力为韩庚争取,反而有打YA之势,唯恐韩庚形成自己的发展空间与资源,这是对韩庚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也是对韩庚个人发展的严重制约;最后,根据韩国宪法及民法规定,经济活动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试图或者实际上对他人的经济活动自由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爱司M公司的一系列无理行为意欲并实际上加深了韩庚对于爱司M公司的依附关系,束缚了韩庚经济活动自由,是对韩庚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
七、SM公司对待韩庚的朋友及潜在邀约客户态度恶劣,并存在陷害为韩庚介绍业务的朋友的事实。
以我为例:
2009年3、4月份,我为其介绍在长春举办的《长白山之夜》商业演唱会业务,爱司M公司对我报一个价(例如35万元),但是在爱司M公司与演出方具体谈判时却隐瞒实情,对其报出另一个价格(例如30万元),导致演出方误以为我在其中暗取回扣,对我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我知道此事后,立刻打给爱司M公司经济人金先生电话,质问他为什么这么做,得到的结果,……下次注意。诸如此类的事情因为我和韩庚的关系以及我所从事的娱乐行业,每每和相关演出方、媒体、合作方等朋友聊到此类话题,都很气愤。主要是非常反感爱司M工作人员的态度,以及做事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