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水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水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一系列职责,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和监控。这些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等。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需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应明确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措施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能够遵循正确的操作程序,减少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需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通过培训,员工能够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管理人员需确保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使员工能够学以致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还需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安全设施、作业环境等,旨在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对于发现的问题,管理人员需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需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在发生事故时,管理人员需迅速组织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后,还需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
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水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以及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等职责。这些职责的履行对于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