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法律分析:《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实际,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星海湾、高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时间为每年腊月二十三至翌年正月十五。在此期间,每日6时至23时(除夕至正月初三不限时)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一切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上述限制燃放区域以外地区,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安全和公***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重要军事区域;
3.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8.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场所;
9.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0.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11.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12.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严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春节前后燃放“闭门炮”“开门炮”。
四、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个人不得燃放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燃放产品。
五、在可以燃放区域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