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局对电影销售有什么规定?
为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电影市场体系,营造中国统一、开放、竞争的电影市场环境,应认真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最近颁布的《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杜绝电影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完善票务软件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是在现行《电影院计算机票务管理系统软件技术规范》(GY/T 207-2005)的基础上修订的,新标准反映了科技进步和电影市场发展的需要。各相关电影单位和影院票务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影院票务软件)提供商应及时完成软件升级。从5月14日至5月1日,电影院不得安装不符合新标准的新影院售票软件。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和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要求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构;(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五)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符合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本通知规定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确保电影经营制度化、规范化、有序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第三条从事电影的制作、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