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

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

从“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虐待儿童案”、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再到后来的安徽潜山县某小学校长12年性侵9名女童、山东青岛幼儿园保安猥亵儿童、湖南嘉禾小学老师猥亵多名女生、……。校园性侵、幼儿园虐童、父母虐童等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事件屡被曝光,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事实上,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四类主体,分别是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虽然未成年人被置于这“四重保护”之下,但由于受传统教育观念、经济、社会转型、家长和相关机构监护防范意识不高、管理预防措施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当前中国儿童被体罚、虐待、致伤致残、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成为一道亟需反思和推进的课题。

一、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体系,加大保护力度

(一)要在法律中确定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行使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让他们为未成年人的利益代言和政策的落实,要明确规定对农民工子女随父母异地上学的相关保障机制。要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四类主体明确法律责任,防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空白现象。

(二)要积极构建防治虐待儿童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刑法上和虐待儿童相关的罪名主要有四个: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专指虐待家庭成员,适用于家庭、父母,不适用学校、教师;侮辱罪主要适用成年人,对于婴幼儿和儿童很少见;故意伤害罪,只有受害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结果才符合;而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造成受害人恐慌、害怕等后果的,才符合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虐待,仅限于一些严重暴力行为产生的身心伤害,一些较轻的虐童行为,例如忽视、轻度体罚、强迫劳动等并没有包含在虐待定义内。因此法律对虐待的界定,使得一些对儿童的不正当管教行为及一般虐待行为处理无据。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虐待儿童罪”,尽快为虐童行为立法,并规定虐待儿童应从重处罚,在全社会树立“儿童优先、保护儿童”的理念。

(三)加大对伤害儿童犯罪的刑法处置力度。我国的法律对这方面的解释说明不是没有,就是过轻,没有震慑力,建议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比如,在对待性侵儿童上,很多国家不但是量刑从重外,而且还有其他规定,如韩国从2011年开始实施“化学阉割法”,并且对暴力犯罪人员采取强制佩戴电子脚环的监控办法,进行跟踪管制,性暴力罪犯佩戴电子脚环的年限最长30年。另外,美国许多州都将侵犯儿童列为高危险犯罪者,多个州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甚至有五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

二、加大监管力度,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一)教育未成年人要学会自我保护。首先是家长经常和自己的孩子沟通,要告诉孩子跟妈妈之间没有任何事情可以隐瞒,特别是异性大人说的所谓“小秘密”,都是必须要在第一时间一五一十告诉妈妈的“重要事件”。要教会孩子学会对坏人撒谎,学会对无礼的要求或是自己觉得反感或者不愿做的事情说“不”。要教会孩子如何拨打报警电话,并熟记父母亲的手机号码。当一个人在家时,不要给任何来访者开门。即使对方是熟悉的人也一样,除非你已经给父母拨打过电话,并得到了他们的允许,不过建议家长们不要轻易让孩子与外人独处,尤其是异性。另外还可以教给孩子一些防身术,教育孩子在危急时刻要学会冷静,出其不意地攻击坏人的要害部位,为自身的安全逃脱赢得时间等等。

(二)学校也应该及时开设性教育课并将此落实到位

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总是谈性色变,但现在所出现的猥亵幼女或和小学生被性侵的问题又让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尴尬的境地,面对这样的问题家长不知道如何应对,学校也没有这方面的老师来教育孩子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最终导致孩子受伤害,学校性教育的缺失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建议学校开设生理卫生课,一方面可以讲解一些相关的生理知识及性侵防范和处理措施,同时又能够有效避免性教育课的尴尬。

(三)事后的照顾和心理疏导。对遭受家暴的需要庇护的未成年人建议民政部门成立专门的部门承担临时监督责任,避免未成年人再次收到虐待。而对于被性侵的未成年人则更应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心理疏导机构,帮助这些未成年人走出心理阴影,重新积极、乐观、快乐的学习、生活。

青少年是我们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身心健康直接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发展和走向,我们只有不断健全法律法规,从国家到社会集体全方位无死角展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这一任务任重而道远,但我坚信在我们的***同努力下,一定可以给孩子们营造一个宽松自由安全的成长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