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严法的戒严作用

戒严期间对重要机关,单位的保护

为了保证戒严地区重要国家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草案规定,对戒严地区内的首脑机关、军事机关和重要军事设施、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宾下榻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国家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公用企业和公***设施以及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监狱等,要加强保护,不准聚众冲击;对聚众冲击上述机关、单位的,应当采取必要手段强行制止或者驱散。

戒严期间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草案一方面规定,戒严期间,戒严地区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积极协助人民政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对保障戒严期间公民的合法权益,做了规定:第一,对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戒严地区内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可以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实行特别管理。第三,戒严执勤人员应当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对因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临时征用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场地、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必需物资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第五,戒严执勤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戒严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戒严法是军事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由于涉及到公***权力和私人权利的调整,它更是国家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戒严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况,仅有的宪法条款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尽管有关机关曾经行使过宪法赋予的戒严权力,但权力的具体实施过程却无法可依,这不但不利于紧急状态的解除,而且有悖“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在未来军事斗争中,戒严将是必然采取的措施之一,它的贯彻实施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权利、取得战争胜利有着重大意义,所以应当重视对戒严法的研究,加快制定和完善戒严法律制度,以求“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