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校规

有好多的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切实完成高等学校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浙江工商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违纪处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必要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既是学校贯彻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过罚相当和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文书规范,使学生违纪处分切实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 则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组织或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已造成恶劣影响或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因违法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的,除退赔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者:

1、作案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盗窃未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的,与作案者同样论处;

6、盗窃公章、证件、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作案在3次以上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校园卡等窃取现金或进行消费的,按本条第(一)款论处。

(三)侵占、诈骗的,视案值大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敲诈勒索的,视案值大小,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策划者,从重处分。

(五)抢夺、抢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或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实验(包括上机)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听从指导教师指挥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按本条第(一)款论处。

第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事件的肇事、组织策划、打架、参与、提供凶器以及持械斗殴、结伙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的: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参与打架的,从重处分。

(三)打架的:

1、动手打人,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斗殴者:

1、持械威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引起斗殴事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者:

1、结伙斗殴(打群架)的,从重处分。其中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条第(三)款从重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进行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雇人打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不听从管理并殴打执行公务、实施管理的学校工作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搓麻将、打纸牌等形式,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的,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含提供赌具、赌资、赌博场所等)的,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犯且赌资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资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赌博活动3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视听、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书画、音像或文字作品的,除没收上述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视听淫秽、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书画、音像或文字作品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书画、音像或文字作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没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在10课时以内的(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给予通报批评。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或连续旷课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到10—29课时或连续旷课不超过1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到30—49课时或连续旷课1周以上2周以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在考试中作弊或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被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被认定为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再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在学校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内留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猥亵或调戏、骚扰他人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或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场所、文体活动场所、学生公寓以及其它公***场所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规定等,不听劝阻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场所起哄闹事、向窗外等公***场所掷砸物品或丢掷燃烧物、在学校学生公寓内或其它公***场所(在指定地点除外)焚烧物品、烧煮食物、熄灯后点蜡烛、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造谣惑众、制造混乱,或以其它方式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学校学生公寓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从事销售(推销)、旅游中介、交通售票或客源组织等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纠纷或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九)在学习或休息时段喧哗、起哄,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校期间,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将本人的证件借给他人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用学校或学校部门名义进行对外活动,印发宣传等印刷品,开设网站网页,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其它侵害学校利益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取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以欺骗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或者有提供伪造的证件、证明文件、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及以其它不正当的方法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诽谤、陷害、诬告教师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违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公开或散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泄露学校内部有关保密事项;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宣扬封建迷信或传播淫秽、黄色、暴力内容的文章、字句、图象及其它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诈骗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五)故意使用各种黑客软件或E—mail攻击程序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制作或故意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危害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擅自拆装公***网络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破坏公***网络设备、线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作伪证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的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的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仍需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学校的解释决定,参照本条例第五至二十四条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的。

(二)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 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公安司法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法违纪事实的。

(四)违纪后有主动采取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减轻违纪所造成后果的行为的。

最好的方法,参阅学生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