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简称中促会),英文名称为:China Low Carbon Economic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CLCE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综合性社团组织。主管单位为中国投资协会。 第三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全会服从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16号院39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1、团结凝聚各社会组织,联合各方面的力量,***同参与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做好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2、发挥促进会在低碳经济评价体系中的服务功能,促进低碳能源高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3、加强低碳经济领域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包括举办展览会、学术会议、人员互访、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活动;
4、为社会提供公***环境信息和宣传教育活动,搭建低碳经济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平台。组织开展低碳消费、低碳生活、低碳出行等公益性活动;
5、编辑行业报告、促进会内部资料及有关刊物,与出版社合作出版书籍;
6、建设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网站,为会员和低碳经济工作者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7、承办政府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别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经执行理事会办公会议批准并颁发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证书,则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直属各专业委员会依据章程或有关制度发展的会员,经执行理事会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备案后,均为本团体的会员。
荣誉会员由本团体执行理事会或顾问主席团会议决定授予。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二)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向本团体反映问题;
(四)向本团体提出批评或建议权;
(五)监督本团体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执行理事会和顾问主席团会议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支持本团体组织的调研活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料;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荣誉会员可以不缴纳会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执行理事会批准可以减缴或缓缴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因严重违法违纪被查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执行理事会会议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团体决定在会员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构下,依次设置顾问主席团、执行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执行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的决议、决定,通过之时起生效;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程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执行理事会或顾问主席团会议通过,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顾问主席团、执行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顾问主席团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顾问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执行理事会由顾问主席团选举产生,在顾问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由执行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执行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并召开理事会;
(二)负责向顾问主席团报告工作;
(三)研究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审议并决定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的重要工作;
(五)决定设立秘书处下属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增补常务理事、副理事长、聘请顾问;
(七)审议并决定本团体管理制度;
(八)履行顾问主席团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促进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负责组织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执行理事会、顾问主席团会议决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低碳经济领域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执行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顾问主席团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顾问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顾问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顾问主席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理事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团体领导机构的决定,秘书长予以协助。执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直属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列席)、各部门主任(列席)组成的办公会议,研究和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协调组织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围绕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四)提名并协商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报顾问主席团办公会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出任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首席新闻发言人,代表本会发布有关重要信息与新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审计核算,实行审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顾问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顾问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投资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中国投资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第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执行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