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技能训练内容
司法警察警务基本技能训练内容如下:
一、训练科目(一)单兵队列(二)擒敌拳(三)警棍术
二、参训人员全体司法警察。
三、训练地点各武警中队训练场地。
四、训练时间(一)周一至周五,上午封闭式训练,下午回单位上班。(二)每天早上8点40分所有参训法警在办公楼二楼大厅集合,统一乘坐警车到训练地。训练期间刑庭上午要开庭的案件,由大队领导事先与刑庭领导协商统一调整到下午审理。
五、训练方式由聘请县武警中队的教官对我院法警进行训练。
六、训练经费实报实销
七、纪律要求(一)全体参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纪律,听从武警教官和指挥员(大队长)的指挥,服从命令;刻苦训练,发扬不怕吃苦,不怕疲劳的精神,克服厌战情绪。(二)严格考勤制度,每天训练前和训练结束后都进行点名,无故不参训者,按矿工处理并将考勤表交院政治处。(三)到训练地往返车辆由院办公室调派。
八、着装要求参训人员一律着训练装进行训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