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代表提案制的试点探索
“党代会代表提案制”需追溯到4年前。2008年7月16日,中央印发《中国***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规定,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此后,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党代会提案制度。
今年5月,上海第十次党代会首创代表提案制,黄浦区委书记徐逸波第一次提出了提案。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广东、上海、湖南、浙江等7省(市)开始在省党代会层面试水党代会代表提案制。而此前,市、县、乡党代会提案制已在更大范围内开展。
目前各试点省份的做法:在党代会召开期间,十名以上(含十名)党大会代表可以就党的建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权职范围内的提案。再由大会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向大会报告审议情况。
立案之后,会递交给相关部门督促办理,试点省份出台了相关条例督促提案受理。如广东明确,单位需于三个月内将办理计划和措施书面答复领衔代表,并原则上在下一次大会召开前办理完毕。
据报道,2011年11月,湖南省第十次党代实行代表提案制,***收到提案229件,立案181件,办结136件。中***湖南省委规定承办单位限期书面答复领衔代表,否则要向领衔代表作出书面说明。截至今年上半年,提案办结率超过七成。湖南省还提出,各单位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将成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和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