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承诺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要约

要约简单地讲要约人拟好一份合同(要约)希望别人签约而发出合同(要约):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就受该意思拘束;

3、可以撤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

(二)承诺

简单地讲受要约人同意签约:

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表示同意要约,并在规定的期限到达要约人;

2、不得附条件;

3、受要约人拒绝、期满未承诺、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

4、如果承诺生效同时合同成立。

二、要约和承诺的区别有哪些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1、概念不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1)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4)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3、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

(4)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①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