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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正常理论的提出者是埃米尔·迪尔凯姆。

1、埃米尔·杜尔凯姆(法语:?mile Durkheim,1858年4月15日-1917年11月15日),男,又译为迪尔凯姆、杜尔凯姆,涂尔干,杜尔干等,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法国首位社会学教授,《社会学年鉴》创刊人。与卡尔马克思及马克斯韦伯并列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主要著作是《自杀论》及《社会分工论》等。

2、迪尔凯姆为社会学确立了有别于哲学、生理学、心理学的独立研究对象和方法,即社会事实。社会事实具有不同于自然现象、生理现象的特征和特殊的决定因素。它先于个体的生命而存在,比个体生命更持久。

其中研究有关犯罪的形成原因的主要理论有:

(1)、本质相异论。犯罪人在生理上、心理上同守法公民相比较,是本质上完全不同的人。参见“犯罪人异质观”。

(2)、犯罪倾向论。一些研究者认为,正常人与犯罪者都存在着侵害他人利益以满足自己欲望的犯罪心理倾向。两种人之间,只有倾向程度的不同,并不存在生理上或心理上本质的区别。参见“犯罪人同质观”。

(3)、欲求不满论。来自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派,当“本我”过强,“自我”和“超我”过弱,处在难以控制其愿望时,或者“自我”、“超我”过强,“本我”受到过多压抑,处于欲求不满状态时,便会在一定条件下产生越轨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