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杜春监视居住具体指的是什么
四川杜春 监视居住 具体指的是什么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 犯罪嫌疑人 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 取保候审 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 保证金 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 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 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 ,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的情况的在法律上的经常发生,所以有关的当事人不需要过度的纠结其中的约束,只要自己按时遵循就可以合理的解决有关的问题,但是具体的事情处理会有较多的特殊情形的出现,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其中的细节,尽量减少不必要过错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