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动机和目的的区别
犯罪动机产生在前;两者的内容、作用不同,动机是推动目的产生的作用。两者对定罪量刑都有一定的作用,但前者侧重于定罪,后者侧重于量刑。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比如,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就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就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行为人确定某种犯罪目的,是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为指引。比如,在直接故意杀人罪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其犯罪目的,但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以是报复、贪财或者嫉妒等等,甚至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的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罪一个犯罪目的,而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一罪可以有不同的犯罪动机。比如,在直接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的目的都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但从犯罪动机上看,有的行为人是出于报复他人的动机,有的是出于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有的是出于嫉妒的动机,或者多种动机并存。(2)出于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不同的犯罪目的。比如,出于报复的动机,可以导致行为人产生去毁坏他人的财物、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剥夺他人的生命等不同的犯罪目的。(3)从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来看。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特定的主观构成要件内容,如果此类犯罪的行为人不存在刑法条文所明文规定的犯罪目的,则不成立此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就是其适例。而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这是因为同一种犯罪出于不同的犯罪动机能够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反映出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不同,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需要在刑罚中体现出来。因此,出于义愤的杀人和出于卑劣动机的杀人在量刑上往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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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