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4)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高新区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是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示范引领区域。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第四条 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区享受国家、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高新区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新区的体制机制创新,督促和协调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高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引进外来投资、基础设施和公***设施建设、政策实施等方面支持高新区的发展。

高新区应当支持所在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可以采取与外地合作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区、分园等方式,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第六条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应的行政审批权限,根据授权管理区域内的社会事务。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管理规定及其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二)依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高新区产业园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核准进入高新区的企业和投资项目;

(四)组织、引导、支持高新区的科技创新活动,推进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

(五)管理高新区的财政收支和国有资产;

(六)负责高新区的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产安全、城市管理等事务;

(七)组织建立中介、信息和信用等各类服务体系,为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

(八)根据授权行使其他职权。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应当事先征求管委会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管委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能。

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窗口,直接办理有关业务。第八条 管委会应当在行政管理体制、人事管理制度、投资融资机制、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等方面推进改革创新。第九条 管委会及设在高新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相关优惠政策、行政管理事项、收费项目与标准、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信息,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设立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以资助、贴息、奖励等形式支持高新区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为企业及科技人员提供创业条件和服务,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加速成长机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各类综合或者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三条 高新区财政实行单独核算,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高新区的财政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市外,应当用于高新区的开发和建设。第十四条 高新区应当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电子商务、金融等现代服务业。

鼓励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进入高新区:

(一)国家和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境外高科技企业或者项目;

(三)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或者项目;

(四)为高新区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中介组织;

(五)其他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配套的企业或者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