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市“零号病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他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首先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工作失职罪。
再者如何处理擅自拒绝或离开隔离治疗的患者和疑似患者。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另外疫情期间,行政机关对违反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原则。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为控制、减轻消除突发事件对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应当对违反应急处置措施的行为,依法从速从重处罚。
最后通过疫情防控检查站的车辆和人员,拒绝配合或者以拳头等方式接受检查站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