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只有男人强奸女人,没有女人强奸男人 ?如果女人强奸男人男人报警,女人会被判强奸罪判刑吗?

在国内法律上的强奸罪本身就是针对女性受到侵害而设立的,指的是违背妇女意愿,采取胁迫、威胁、迷药等手段强行和女性发生关系。而关于男性受害者,也是近几年修订后加上了“猥亵罪”。

所以在国内如果发声女人迷奸男人,并且证据确凿,也要看具体侵害程度,才能决定该女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其判刑。

在中国:由于生理上的特点以及一般情况

下男子比女子强壮,有能力强行与女子进行性交,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强奸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广义上,不论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但是在中国的法律上强奸罪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保护女性性权益的基础上去制定的,主要是用于打击男性强奸女性的违反行为。所以在中国如果女性胁迫男子发生性关系,或者使用其用了其他道具与男生发生了关系,也是不构成强奸罪的,所以也不会被判刑。所以广大男同袍们要加强保护自身身体啊。

就目前法律而言女人强迫男人发生性关系时对男性的身体受到伤害,可以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的这种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几率微乎极微。况且我国《刑罚》对“强奸罪”的界定是:“违背妇女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这里的主体是女性,换言之就是说受害主体是女性,强奸罪才成立才得以立案定罪。

就目前的法律条款,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时若给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伤害,公诉人会以相近的罪名予以公诉,例如“故意伤害罪”等,如果发生财务受损,会以“抢劫或盗窃罪”公诉。如果并未造成较大损害,这个“女强奸犯”会被派出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予以行政拘留,这个事儿到这也就结束了!

希望不远的将来,或者未来的某一天,我们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能针对女性强奸男性的问题予以补充和修订!尽管女人迷奸男人的事情有些不可思议,但是不管性别是男是女,都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如果真到了那一天,这个迷奸男人的女人的性质比较恶劣,估计起码要判处有期徒刑7年左右,如果对男人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10年以上也是有可能的。“强奸”这个词大家可能屡见不鲜,女性被侵犯,性侵等事件屡见不鲜,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犯罪。

男性“强奸”男性,在上篇文中已经阐述(强奸男人不属于犯罪吗?),那么更加少有的女性强奸成年男性属于什么行为?

案例:小景跟朋友去酒吧玩乐,深夜酒醉时朋友将其带入宾馆便离去。女性服务员小丽值班时发现小景房间房门未锁。之前在小景朋友将他送来时,小丽就发现小景英俊帅气。于是便进房间想和小景交个朋友。进屋后发现小景完全不省人事,看着其英俊的面庞,便动起了歪念,利用其身体自然反应对其进行了“强奸”。那么大家觉得小丽构成“强奸罪”吗?

很遗憾地告诉大家的是:在我国,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以,如果一个女人要性侵一个男人,男人根本没办法以强奸起诉。那么对其情况就法无定罪了吗?当然不是的。

我们看看另一个罪名

猥亵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对男性实施性骚扰,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案例中小丽对小景的行为,显然符合猥亵行为,依法应以猥亵罪定罪。

在猥亵罪修改之前只针对猥亵妇女、儿童时,如果女性侵犯男性,根据其侵犯行为我们无从定罪,无法可参考。只能根据其在作案时的其他行为进行判罚,如故意伤害罪名或者侮辱罪名。在修改后,则更加完善的保护了男性的权利。

如果你听到“一个男人被一个女人性侵,你第一反应是什么?”

“快跟我说下细节”“天啊,他好幸运”“女生漂亮不漂亮?”“为什么不是我啊”

可以选择一些“玩笑话”,但是一定要正视且尊重:男性也有可能是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