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一笑事件中牵涉到哪些法律问题

1.罗一笑父亲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小铜人旗下公司介入事件恰当吗?

2.罗尔“卖文”救女的行为 算个人求助还是个人募捐?

答:首先,我国《慈善法》规定,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可见法律意义上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其中有一个要素是这事是慈善组织做。如果是公开募捐必须符合相应法定条件并接受法律约束,以个人名义进行募捐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个人求助实际上是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属于自助范畴,不存在违法问题。

其次,区分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的关键是看是否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亲属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本次事件中的罗尔明确是为了救助自己的女儿,罗尔这种作为受捐对象的近亲属在网络上的进行发文请求他人捐款的行为,应视为个人求助。

商业组织介入事件是否恰当?

4.事件中小铜人旗下“P2P观察”微信号利用读者的同情心理吸引粉丝,每转发一次相关文章给笑笑一元钱这种做法合规吗?是否会涉嫌触犯法律?

答:网友每转发一次,相关公司给笑笑一元钱的作法并不违法,《慈善法》中没有对此予以禁止。罗尔与小铜人公司签订转发捐款的协议,由于捐赠主体特定且为一个人,因此小铜人公司的捐赠行为与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捐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罗尔与小铜人公司的协议,更接近“个人求助”,合规合法。

其次,小铜人公司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关键在于对小铜人公司在这起事件中的作用以及钱款的流向进行界定,如果仅仅是进行推送文章来帮助罗尔进行筹钱,并且钱用到罗一笑的治疗当中,这也是一个善举。但是,小铜人公司将捐赠数额与文章阅读浏览量挂钩,作为宣传推广的一种方式,虽然此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需要符合社会道德标准。同时,如果这个钱是转至公司的账号,就存在问题了,就有向社会公开募捐的违法嫌疑。

5.罗尔的行为构成诈骗吗?

问:事件中,罗一笑父亲好像不是那么“差钱”,以致于事后很多网友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那么根据已知的消息,罗尔(罗一笑父亲)的行为够不够成诈骗呢?

答: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次事件中,罗尔在网络上发文讲述的女儿患病治疗属实,并未编造或虚构事实,且求助捐款亦是用于女儿治疗,其行为及表现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即不算诈骗。但是,如果罗尔在明知捐赠超出实际治疗费用所需后,仍然编造虚假的理由募集并接受捐赠,或改变捐款的实际使用用途,为自己所使用或支配,那么显然涉嫌诈骗犯罪。

网友们认为不能接受不差钱的罗尔上网求捐的行为,从情理上可以理解,但法律不同道德评判,不差钱的罗尔同样有权在网上发起个人求助,因为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同时,网友们也应当认真反思,在捐款之初是否少了一点必要的理性思考呢?

超出治疗费用的捐款 罗尔有没有处置权?

问:已经捐给罗一笑的资金理论拥有者是谁?罗尔是否有权将剩余款项建立基金,用于其他白血病儿童的救治?

答:大家直接将钱通过微信打赏方式转给其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对罗一笑的医疗费予以捐助,这部分属于个人求助而来的赠与所得,应当属于受捐助人罗一笑所有,而罗尔作为其监护人,有权处分的。同时,捐款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赠与行为,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已经捐至罗一笑收款账号上的捐款视为已经完成赠与,一般不能够返还,除非捐赠目的已经达成。

其次,《慈善法》提及了近似性原则,即捐款可用于与捐款目的相类似的机构或者活动。罗尔将女儿筹款看病后剩余款项用于其他白血病儿童的救治,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我国目前个人是无法成立基金组织的,罗尔如真有心将爱心延续,则应当获得捐赠人的理解和同意,并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基金会合作,完成善举。

相关平台是否具有合法的募捐资质?

问:很多互联网平台推出类似的“众筹”,它的本质是募捐吗?会不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合法的募捐资质?

答:众筹平台涉及慈善捐赠,其实是走法律擦边球,本质上还是违法。尤其是现在《慈善法》已经发布实施,关于“互联网募捐”有明确规定,只有具有公募资格的机构或基金会以及省级以上合法慈善组织才有权募捐。这些平台是否具备合法的募捐资质,显然存疑。因此,如果要通过网络上进行求助捐款,建议大家选择像“腾讯公益”、“微公益”等具有合法基金会合作支持的平台进行募捐。

(以上点评系律师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