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球规则
藤球竞赛规则
1. 场地
1.1. 场地为长方形,边线长13.4米,端线长6.1米。场地上空8米内不得有障碍物。(沙地及草皮场地不建议使用)。
1.2. 界线宽0.04米,线宽包括在场地面积内。场地四周3米内不得有障碍物。
1.3. 中线
中线将场地分为均等的左右两个场区,线宽0.02米。
1.4. 四分之一圈
以中线与边线的内沿连接点为圆心,0.9米为半径连接边线与中线画弧,两个场区***有4个四分之一圈,线宽不包括在圈内。
1.5. 发球圈
左右两个场区内各画有一个半径0.3米的发球圈。其圆心距端线2.45米,距边线3.05米,线宽0.04米不包括在圈内。
2. 网柱
2.1. 网柱距地面高1.55米(女子1.45米),两根网柱需采用坚实材料制成,应有足够的硬度使网拉紧,网柱半径不得超过0.04米。
2.2. 网柱位置
网柱应放在边线外侧中线延长线上0.3米处,与中线垂直。
3. 球网
3.1. 球网用普通线绳或尼龙绳制成。网孔0.06—0.08米,球网宽0.7米,长度不短于6.10米。球网两端有一0.05米宽的带子,称作标志带。
3.2. 球网上下沿各缝有0.05米宽的双层布带,布带中穿一条细绳索,用以支持球网,并将其拉紧,且与网柱顶端齐平。球网中央顶端距地面的垂直高度不得低于1.52米(女子及16岁以下运动员为1.42米),两端的垂直高度为1.55米(女子及16岁以下运动员为1.45米)。
4. 藤球
4.1. 球为圆形,用天然藤料或塑料条编成。其表面有12个孔和20处交叉。如用藤料制作,必须用9至11根藤条编织。藤球的圆周不小于0.42米,不大于0.44米(女子及16岁以下运动员为0.43米—0.45米),重量不轻于170克,不重于180克(女子及16岁以下运动员为150克—160克)。
5. 队员
5.1. 比赛在两个单组之间进行,每个单组由三名队员组成。
5.2. 三名队员中,站在后面的一名队员称为“后卫”。
5.3. 其他两名队员立于前方左右两边,左边者称“左内卫”,右边者称“右内卫”。
6. 队员服装
6.1. 男队员必须着统一运动衫/T恤和运动鞋(女队员着圆领带袖T恤和不短于膝盖的短裤),鞋底为胶底,上场队员不得穿戴任何危及其他队员的服饰,冷天气时,队员允许穿运动套服。
6.2. 队员的全部服装应视为队员身体的一部分,比赛上衣应塞在裤内。
6.3. 任何有助于藤球加速或运动员行动的物品一律禁用。
6.4. 场上队长左臂应佩戴标记。
6.5. 运动衣背后应有号码,在整个比赛期间每个运动员必须使用固定的号码,每个参赛队只准使用1至15号。号码的高度不得小于19厘米。
7. 换人
7.1. 领队可在死球时向值班裁判长提出换人要求。
7.2. 每组只能有1名替补队员。
7.3. 比赛中有队员被裁判罚出场,可由未上场的替补队员顶替。
7.4. 比赛中无论是首发或替补上场的队员,不能再代表本队的其它组上场比赛。
7.5. 比赛中任何一方少于3名队员,即判其负于对方。
8. 裁判员
8.1. 比赛由下列裁判人员主持:
1) 值班裁判长1人
2) 裁判员2人
3) 司线员6人(边线4人,端线2人)
9. 选边和准备活动
9.1. 比赛前由裁判员主持双方队长掷币选边,胜方享有选择发球权或场区选择权。享有选择权的一方先进行2分钟的准备活动,允许5人在场内用正式比赛用球自由活动。
10. 发球时场上队员的位置
10.1. 比赛开始,双方队员站在本方场区做好准备。
10.2. 后卫队员发球时,一只脚必须站在发球圈内,另一只脚在发球圈外击球。
10.3. 发球方其他两名队员须站在自己一侧的四分之一圈内。
10.4. 接球方队员可站在本方场区内任何位置。
11. 比赛开始及发球
11.1. 选择发球的一方将在第一局开球,第一局的胜者在交换场地后享有第二局的发球权。
11.2. 裁判员报分后,发球方应迅速将球掷出。若在裁判员报分前队员将球掷出,须重新发球,同时该内卫将受到警告。
11.3. 发球时,后卫队员踢球后,立即允许所有运动员在本方场区内自由移动。
11.4. 发球时,球只要在两条标志带之间的网上通过进入对方场区,无论是否触及球网,均可视为发球有效。
11.5. 后卫队员发球时,只要一只脚站在发球圈内,可采用任意姿势发球。
12. 犯规
12.1. 发球方在发球时的犯规
12.1.1. 裁判员报分后,抛球的内卫队员仍在玩耍球(抛球、拍球或把球掷给另一位队员等)。
12.1.2. 队员抛球时,抬脚、脚踏线、越网或触网。
12.1.3. 后卫队员踢发球时,另一只脚没有接触地面或踩到发球圈线上。
12.1.4. 球抛出后,后卫队员未踢中球。
12.1.5. 球踢过对方场区前触及本方队员。
12.1.6. 球过网但出界。
12.1.7. 球未过网。
12.2. 接球方在接发球时的犯规
12.2.1. 做出干扰对方注意力的举动或发出噪音,或向对方大声呼喊等。
12.3. 比赛进行时双方的犯规
12.3.1. 过网击球。
12.3.2. 队员身体的任何部分,不论由网上或网下侵入对方场区,但随球过网情况除外。
12.3.3. 任何一方连续触球超过三次。
12.3.4. 手臂触球(由肩关节至手指尖的任何部位皆视为手臂)。
12.3.5. 以手臂和身体间、两腿间及身体停球或持球。
12.3.6. 队员身体的任何部位或服饰,如头带、球衣、鞋等触及球网、网柱、裁判椅或掉入对方场区。
12.3.7. 球触障碍物。
12.3.8. 任何故意延误比赛的队员。
13. 计分方法
13.1. 在比赛中,无论发球方或接发球方犯规时,对方获得一分,并获得发球权。
13.2. 一局比赛先得21分将获胜。若20平时,须领先对方两分方能获胜,最高比分为25分。
13.3. 比赛第一局和第二局之间有2分钟休息。
13.4. 如果双方各胜一局,将进行第三局比赛,称为加分比赛局,比分为15分。若14平时须领先对方两分方能获胜,最高比分为17分。
13.5. 加分赛开始之前,裁判员主持双方队长掷币选边,胜方将有权选择发球或选择场地。一方先得到8分时交换场地。
14. 暂停
14.1. 在每局比赛中死球时,领队或教练可要求一次暂停,时间为一分钟。暂停期间只允许双方各5人在底线附近。
15. 暂时中断比赛
15.1. 裁判员可以在球赛受到阻碍、干扰或队员受伤需马上治疗时中断比赛。中断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15.2. 受伤队员治疗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5分钟之后,受伤队员仍不能继续比赛,必须由替补队员替换。若受伤队员队已经换人,将判该队负于对方。
15.3. 比赛中断时,场上队员不得出场,不得接受饮料或任何形式的帮助。
16. 纪律
16.1. 参赛队员必须严格遵守比赛规则。
16.2. 比赛中只有场上队长能与裁判进行接触。
17. 处罚
下列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17.1. 用语言和行为对任何裁判员的裁决、对任何球员及观众表示不满。
17.2. 对裁判员、球员、观众讲脏话。
17.3. 采用任何不当的方法或行为,试图影响裁判员所做出的裁决。
17.4. 未经裁判员允许擅自离场(第2局和第3局之间除外)。
17.5. 用脚将球踢给对方。
17.6. 任何不文明的行为。
17.7. 违反比赛规定。
违反比赛规定的队员将受到裁判员的处罚
裁判员可以使用下列两种牌之一。
黄牌—警告
红牌—罚出场
出现如下故意行为将受到红牌处罚
1)受到警告后仍坚持错误行为。
2)暴力行为(例如击打、踢人、吐痰等)。
3)讲脏话。
备注:受到红牌处罚的队员将被罚出场外并接受相应的纪律处罚。在做出处罚前该队员不能参加任何比赛。
18. 球队官员的不当行为
18.1. 参赛的球队或该队官员无论是在场内或场外出现不正当的行为或进行扰乱,其官员或该队应受到纪律的制裁。
19. 其它
19.1. 规则中有争执或没有明文规定的,裁判长做出的决定为最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