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等级划分有什么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岗位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办.理。
文职人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部级副职岗位,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二)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三)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由军级单位审批;
(四)科级副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由师、旅级单位审批。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岗位编制标准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应当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在规定最低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为基本称职以下的,1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现等级岗位任职的最低年限:
(一)管理岗位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为5年,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分别为4年,科级副职以下分别为3年;
(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为4年、4年、3年。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的降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调整,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