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与商事仲裁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商事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原则,即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除非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才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我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对商事仲裁实行或裁或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则有别于一般的商事仲裁,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别于一般的商事合同纠纷。首先,它涉及面广,面对广大农民。我国的农业问题可以说是我国的头等重要的问题,我们党历来对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非常重视,我国的改革开放也是首先从农村开始的,就是因为我国有十亿左右的农民。为了保持党在农村政策的长期稳定,调动和鼓励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必须要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采取得力有效的措施减轻农民的负担,同时要兼顾集体的利益。因此主要以解决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基于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的仲裁途径,就不能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其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究其性质来说是一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的内部关系,双方的地位很难说是平等的。而商事合同则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他们自然可以自愿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纠纷而排除法院的管辖。而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两主体之间,对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农民理应给予一种特殊的保护。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机构目前主要还是以行政机关为主设立的,这有别于商事仲裁。商事仲裁的仲裁机构一般为民间组织,比较超脱,能够独立裁判,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所以,从公平起见,应当允许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有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第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这个诉讼不是行政诉讼,尽管仲裁机构有的把办公室设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有的干脆就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来仲裁。这个诉讼仍是一个民事诉讼,即以原来仲裁时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而且不能撤销仲裁裁决,要求原仲裁机构重新进行仲裁。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后,仲裁裁决自动失去了效力,纠纷如何解决全由法院判决。这有别于我国仲裁法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因为商事仲裁是双轨制,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三,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将纠纷提请法院解决。